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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知识产权报)

2025-12-01 16:35 5 次浏览
<p><strong>创新发展添动力&mdash;&mdash;新专利法2021年6月1日施行</strong></p> <p><strong>为什么要修改专利法?</strong></p> <p>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中国专利法历经四次修改,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等问题。</p> <p>2021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法正式实施,旨在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p> <p><strong>新施行的专利法提出了哪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strong></p> <p>为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次修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大幅提高侵权成本,显示出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p> <p><strong>新施行的专利法涵盖哪些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内容?</strong></p> <p>为进一步唤醒&ldquo;沉睡&rdquo;的专利,新修改的专利法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旨在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此次修法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等,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专利转化效率。</p> <p><strong>此次施行的专利法在完善外观设计相关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调整?</strong></p> <p>局部外观设计正逐渐成为产品设计的重要方式。随着&ldquo;走出去&rdquo;步伐加快,中国企业的外观设计水平逐步提高,企业在国外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明显增加。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局部外观设计予以保护,符合企业需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可以使中国企业更好地利用规则,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p> <p>新修改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保护期限的多元化需求,也为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创造条件。此外,专利法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境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中国境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从而进一步降低申请成本。(冯飞)</p> <p><strong>回应时代新要求&mdash;&mdash;新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施行</strong></p> <p><strong>新施行的著作权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strong></p> <p>2021年6月1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在2011年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启动之初,修法目标便明确为打造一部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符合实际、面向国际、面向未来的新时代著作权法。历时10年的修法进程也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积极回应数字时代新要求,与民法典和国际著作权条约做好呼应与衔接。</p> <p><strong>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为适应技术进步做了哪些调整?</strong></p> <p>技术进步改变内容传播的途径和方式的同时,数字版权产业发展也长期受到新型作品保护等问题的困扰。对此,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及类型做了更加周延的外延性调整,进一步扩大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比如第三条明确作品定义为&ldquo;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rdquo;;将原著作权法中&ldquo;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rdquo;改为&ldquo;视听作品&rdquo;。</p> <p>为适应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了 涉及数字技术应用的相关法律规则,比如新增作品&ldquo;数字化&rdquo;复制方式。</p> <p><strong>新著作权法在打击侵权行为方面提出了哪些新措施?</strong></p> <p>为解决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规定法定赔偿额下限为五百元;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规定法院可以判决给予赔偿额一倍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侵权成本。</p> <p><strong>新著作权法如何对接国际条约?</strong></p> <p>近年来,中国一直积极对接国际条约,履行国际义务,展现大国形象。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同样加强了与国际条约的衔接,比如其第五十二条第八款对表演者出租权的规定等很好地呼应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相关规定;将&ldquo;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rdquo;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等,为推动中国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做铺垫。</p>